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行政综合】贵州师范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5-09-18 14:41:21  浏览:

    贵州师范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校内各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来访接待及管理。

    第三条 外事接待及管理归口部门为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

    第四条 外事接待分为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院(部)层面的外事接待两个部分。

    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

    (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系指涉及到学校层面或若干个院(部)的外事接待;

    (二)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由对外交流合作处统筹安排,邀请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单位应予以协助安排。

    二、院(部)层面的外事接待

    (一)“院(部)层面的外事接待”系指仅涉及到单个院(部)或机构的外事接待活动;

    (二)院(部)有接待意向时,须填写《贵州师范学院外事接待活动申请表》(对外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报校对外交流合作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后报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邀请部门。

    (三)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原则上由申请部门承办接待工作,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把握外事接待规范并邀请相关校领导。

    (四)如涉及签订合作协议,须报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核。如属院(部)层面的合作协议,经学校领导授权,由院(部)负责人签署。

    (五)接待活动结束,由接待单位负责登记情况,并在活动后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和情况登记交对外交流合作处存档。

    第五条 接待费用

    (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从学校专项经费中支出;

    (二)院(部)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由各接待单位负担;

    (三)所有外事接待经费标准及管理均按《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黔财行﹝2014﹞16号)执行。

    第六条 注意事项

    (一)来访人员在当地申请签证时如需《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官方邀请函),校内邀请单位须在来访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交申请;

    (二)校内各单位邀请台湾人士来校访问或参加学术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对外交流合作处提供来访人员资料,由对外交流合作处上报省台湾事务办公室,获批准后才能邀请其来访;

    (三)外事接待任务属保密性质, 除活动日程外,不得将我内部请示和接待方案泄漏给外国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外事接待活动的,一切后果由当事部门或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