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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5 10:22 党政办 

贵州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贵州省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部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贵州省教育厅批准保留的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党政主要领导日常公务用车是指学校党委书记及校长的日常用车及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学校党政办、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涉密部门涉及机要保密信息的传递、运送机要文件、涉密文件和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扶贫攻坚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是指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学习等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制度规范、分类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成本下降的原则。

第二章 车辆配置和标准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现状,编制我校年度公务用车配备计划。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我校年度公务用车配备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配车经费,列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七条 计财处会同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我校预算。

第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我校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九条 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实物保障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五)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六)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但可根据应急保障需要,对应急保障用车的配置调整,配置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公务用车按照配备更新计划进行分配。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车辆管理部门对各自工作范畴所辖车辆负主管责任,应制定相应管理、使用制度。

纪委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公务用车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建立相关问责机制。

审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进行监督,并对车改内容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国资处负责做好公务用车的报废、更新等资产处置。

人事处负责做好司勤人员聘用和安置。

财务处负责全校公务用车经费支出和各项交通费用测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公务用车按照上级部门规定作明显标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应做好车辆标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不得因任何原因损毁或更改标识。如因车辆更新或因特殊原因导致标识损毁的,应及时按规定完成车辆标识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要求纳入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使用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设备的维护,不得损坏、拆改设备,如遇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公务用车的驾驶员相对固定,一人一车,全面负责。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驾驶员(或公务用车)的,应履行车辆交接手续。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校停放制度。如有特殊情况,须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将车辆固定停放地点报主管部门、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备案。法定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必须统一封存停放在学校车库,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门要制定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做到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费用在学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车辆使用

第十七条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调研接待用车在车辆闲置且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等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一)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以及安排的重要工作。

(二)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及相关厅局通知的会议。

(三)学校层面牵头组织其他单位共同前往基层调研等公务活动。

(四)接待上级机关、外单位来校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五)本校干部职工前往交通条件差、社会化方式保障困难的地区开展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公务活动。

(六)因执行公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宜采取社会化方式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

(七)其他经学校研究同意公务用车保障的公务活动。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仅限于相应类别公务用车规定的使用用途和第十七条所述使用用途。其他公务活动,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其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用报销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人实现对照公务用车规定的使用用途,填写公务用车预约单(含时间、地点、事由、使用人等),由各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如发现实际使用与登记不一致的,或超过公务通车规定用途且已发生的用车行为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使用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五章 司勤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司勤人员通过竞聘上岗或内部调剂等方式安排设置,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罚和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严格工作纪律,如有事需履行请假手续,凡未按程序请假不到岗的,按照旷工处理,并纳入当年年终绩效考评。如临时有事除按规定履行手续外,还需配合车队负责人协调好出车安排,确保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车,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因此发生的事故和其他纠纷,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当事用车驾驶员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交通违章和罚款由当事用车驾驶员个人承担,并纳入年终绩效考评。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

(二)违规安排公务出行;

(三)公车私用;

(四)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3月起施行。由校党政办、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共同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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