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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综合】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的管理办法
2015-09-01 14:36  

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对于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的管理,纳入校园综合治理范围,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二、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单位或个人(含校内部门、师生)摆摊设点、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确有需要者应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审批表》,并经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进行。

三、学校保卫处依照临时摆摊设点的实际情况,收取场租费,由学校财务处开具统一的发票凭证,费用上缴学校。具体收费标准:

摊位种类

面积大小

收费标准(元/天)

小型摊位

6m²(含)以下

200

中型摊位

6m²至9m²(含)

300

大型摊位

9m²至12m²(含)

400

注:如摊位面积12m²以上,超出部分以每平方米50元计算。

四、由校内部门组织的室外校园活动、宣传活动等,不予收费;如该活动涉及外来经营性单位,无论公益的形式或校内部门的名义进行,一律按本《办法》第二、三条执行。

五、学校保卫处应随时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对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出现以下情况,学校保卫处必须终止其活动,对于情节严重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进行非法宣传,严禁做虚假广告,严禁推销伪劣假冒商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商品;

2、销售带有“黄、赌、毒”内容的物品和非法刊物,以及盗版书籍、资料等;

3、组织者不采取安全、保洁等措施,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

4、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

5、活动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设摊地点或时间。

六、校内各部门不得以校内活动名义或公益活动的形式,为外来经营性单位擅自提供场所;一经查实,追究该部门的综合治理责任。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七、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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