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学校纪委会对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学校纪委会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议事原则
1.纪委会一般每年召开2-4次,或按需召开,具体时间由纪委书记确定。
2.纪委会参加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纪委书记确定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或列席会议人员。
3.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会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重大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4.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
2.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及重要精神。
3.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内监督、维护党员权利等重要事项。
4.研究制订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大专项活动计划、总结。
5.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审议决定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6.其它需要纪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议题确定
1.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提前报送纪检监察办公室。
2.提出的议题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应在纪委会召开前,进行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讨论决定。
3.纪委会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
4.纪委会一般不接受临时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条 议事程序
1.纪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纪委委员应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2.纪委会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纪委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时,各位委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3.纪委会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五条 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1.纪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另行传达。讨论决定的事项,凡带有保密性质的,按规定传达。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以及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外传。发生失密、泄密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对失密、泄密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纪委会决议、决定的督办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
3.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记录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第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第 本规则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