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为规范我校的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贵州师范学院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通知》(黔学位〔2012〕6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贵州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学生处长、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学术造诣高的教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都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的行政机构设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出,校主管领导审批。各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讨论并审定学校按国务院和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 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 审查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 审查学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审查学士学位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或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 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我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不能履行校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人选报校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八条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如主席不在可委托副主席主持,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不得委托投票,经实到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上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省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