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促使违纪学生健康成长,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纪处分后再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的;
2.对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努力改正的,以书面形式主动汇报思想状况,每学期不少于1次(含1次);
3.处分决定生效后1学年(含1学年)以上的;对于毕业学年的学生,处分决定生效后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4.处分决定生效后,每学期专业必修课学习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前50%以内(含50%);
5.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事迹突出,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道德模范类型的表彰。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满足以下条件中任何一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1.受处分的学生,同时满足第三条前四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2.受处分的学生,同时满足第三条前两项和最后一项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受到学校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1.组织策划群体性恶性事件的;
2.在校期间累计受2次(含2次,已解除的处分纳入计数)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每年四月、十月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报学生处审核,逾期不予受理。
解除处分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1.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
2.学生受处分以后的每学期成绩排名情况;
3.受处分以后的思想报告;
4.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受理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班级初审;
3.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4.学生处审核;
5.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文件存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自动废除,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