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对于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的管理,纳入校园综合治理范围,由学校保卫处负责。
二、校园内原则上不允许单位或个人(含校内部门、师生)摆摊设点、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确有需要者应填写《贵州师范学院校园内临时摆摊设点审批表》,并经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区域进行。
三、学校保卫处依照临时摆摊设点的实际情况,收取场租费,由学校财务处开具统一的发票凭证,费用上缴学校。具体收费标准:
摊位种类 |
面积大小 |
收费标准(元/天) |
小型摊位 |
6m²(含)以下 |
200 |
中型摊位 |
6m²至9m²(含) |
300 |
大型摊位 |
9m²至12m²(含) |
400 |
注:如摊位面积12m²以上,超出部分以每平方米50元计算。 |
四、由校内部门组织的室外校园活动、宣传活动等,不予收费;如该活动涉及外来经营性单位,无论公益的形式或校内部门的名义进行,一律按本《办法》第二、三条执行。
五、学校保卫处应随时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对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出现以下情况,学校保卫处必须终止其活动,对于情节严重者,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进行非法宣传,严禁做虚假广告,严禁推销伪劣假冒商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商品;
2、销售带有“黄、赌、毒”内容的物品和非法刊物,以及盗版书籍、资料等;
3、组织者不采取安全、保洁等措施,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
4、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等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
5、活动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设摊地点或时间。
六、校内各部门不得以校内活动名义或公益活动的形式,为外来经营性单位擅自提供场所;一经查实,追究该部门的综合治理责任。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七、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