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关于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园文化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丰富同学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推动学校的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校园文化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广大同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创新实践、艺术情感熏陶、身心素质锻炼的重要活动,是沟通与交流、合作与竞争的舞台,是丰富广大同学精神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唱响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主旋律,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校园文化活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学工部、教务处、保卫处负责。
第六条 学院、班级文化活动由基层团委和班级团支部负责组织,校团委负责监督和指导;校级文化活动由学工部或校团委统一组织安排,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凡在校内举行的各种文化活动,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组织计划周密、安全措施得力、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活动要求
第八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必须积极健康向上,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与社会公德相悖。
第九条 校园文化活动开展应从政治思想、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入手,融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服务性为一体,使校园文化活动体现时代特色,既丰富多彩,又生机勃勃,产生应有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第十条 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必须能够丰富和提高广大同学的精神和文化生活品质,有利于宣传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禁止一切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消极颓废言论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内容的活动。不允许以公益性、非赢利性的名义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禁止借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之机从事帮派、传销以及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各类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师生员工的正常休息;活动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预案;要爱护活动场所及校园的设施、设备,保持活动场所及校园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实行分级管理,举办活动前必须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学院活动以周为单位向校团委报备、以月为单位向校团委上报总结,报备时须填写《活动报备登记表》(见附表一),班级学生活动需向基层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全校性活动需提前5天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其中,涉及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强的活动,须事前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章 文化交流
第十三条 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或精品项目走出校园、走进社会、走向新闻媒体,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校争光。
第十四条 涉及境外文化交流活动,还须经对外交流合作处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五条 在交流活动中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律严格禁止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1.反对或攻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对或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诋毁社会主义制度。
2.破坏或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3.宣扬恐怖、暴力、色情、吸毒、邪教及开展涉及传销宣教等形式的活动的。
4.从内容到形式均属于虚假、庸俗和颓废之作的。
5.其他对社会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文化交流活动中,要增强自我宣传意识,充分利用介绍我校改革建设成就和特色优势的宣传文字、图册、音像资料,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宣传、自我推荐,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和美誉度。
第五章 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凡在校园内举行各种活动需进行宣传的要按照《贵州师范学院校园宣传横幅管理规定》,经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内开展任何内容的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 各学生组织的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横幅等必须张贴和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张贴的地点。严禁以个人名义散发宣传品、印刷品。严禁个人及外来单位在校内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 在校内公共区域悬挂横幅须事先将所挂横幅内容、悬挂地点、起止时间、责任人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待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悬挂,悬挂期间如有破损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条 需要聘请校外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必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国内新闻记者、影视单位等来校采访,须事先与校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由相关人员陪同采访。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
第二十二条 国外、港澳台新闻记者来校采访,须事先与校党委宣传部取得联系,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方可由相关人员陪同采访。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省、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采访介绍信。
第六章 场馆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校内任何场馆需提前向场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学校有关场所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场地进行校园文体活动,申请方需保证参加活动人员秩序井然,不得出现打架、斗殴、吸烟等现象,不得携带零食、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场馆。对于违反场馆使用规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方使用活动场馆时,应积极配合场馆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注意礼貌用语,不得对场馆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违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活动组织单位租借场地、设施及其他设备需事先办好租借手续并妥为保管、爱护,丢失、损坏各种设施和设备的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活动场馆使用结束以后要完成场地的卫生清洁工作,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措施的或保障措施不到位的活动不得开展。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校内单位和相关负责老师有权制止,不听劝阻或已触犯校规校纪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各类以贵州师范学院或学校所署单位、部门名义主办、联办、协办或参与的学生活动,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