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育人机制,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基层学院党委书记(不含继续教育学院),教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学生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统筹和协调全校学生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上级安排或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学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负责调查、分析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学校党政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八条 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提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引导和教育学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九条 负责学生学习风气建设,制定相关措施,引导和教育学生努力学习,落实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相关措施。
第十条 负责校级层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审查通过;负责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负责学生权益的维护。
第十二条 负责统筹协调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