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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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管理】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15-10-14 15:26:23  浏览: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育人机制,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务处、科研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基层学院党委书记(不含继续教育学院),教师代表组成。

    第四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责处理学生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统筹和协调全校学生工作。

    第六条  根据上级安排或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和修订学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负责调查、分析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学校党政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第八条  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提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引导和教育学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九条  负责学生学习风气建设,制定相关措施,引导和教育学生努力学习,落实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相关措施。

    第十条  负责校级层面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审查通过;负责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负责学生权益的维护。

    第十二条  负责统筹协调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工作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