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退宿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生公寓退宿管理,提高公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毕业生退宿
1.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留宿。
2.如有确实需要继续留宿的学生,需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交学工部审核通过后方可留宿。
3.各学院指定的负责人对留宿的毕业生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其留宿期满后的劝离工作,留宿期间需遵守《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取消其留宿资格。
二、非毕业生退宿
非毕业生退宿是指我校学生由于特殊原因(如开除、退学、休学、转学、交换学习、入伍等)不在学生公寓居住而发生的退宿行为。
1.因退学和开除发生的退宿行为参照毕业生退宿流程办理。
2.除退学和开除外发生的非毕业生退宿行为原则上在每学年开学初集中办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未办理退宿手续者,一律按照学校住宿收费标准缴费。
3.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住宿,一经查出,补偿退宿后在校住宿期间的住宿费,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4.除退学和开除外发生的非毕业生已经办理退宿手续的床位将不予保留。如回校重新入住,须提前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到计财处办理交费手续后,持收费单据到学工部安排住宿;也可先办理入住手续,再办理缴费手续。
三、其他
1.退宿时应将公物交清,若有损坏、丢失的,照价赔偿;清空柜子和铺位后,将宿舍钥匙交回公寓管理员处。
2.退宿离校时,学生需将其所有物品搬出公寓,离校后未搬离物品而造成物品丢失,学校不承担责任。
3.如因学校工作需要产生的其他退宿行为,由相关部门、学院指定一名负责人,与学工部对接相关手续的办理。办理退宿后,将根据其实际退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一学年按12个月计算)。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