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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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综合】贵州师范学院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者:  时间:2011-11-17 14:53:15  浏览:

    学校办公室各类印章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办公室各类印章管理和使用,更好地为全校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由学校办公室管理的印章主要有: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及带有学校全称的钢印、党委办公室印章、校长办公室印章、党委书记印章、校长和副校长印章、校长签名章。
    二、印章的保管
    (一)学校办公室的各类印章由专人保管,一切用印均通过管理人员。
    (二)印章须存放在牢固的保险柜或抽屉内并加锁,随用随开,用毕即锁。
    (三)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校外使用,特殊情况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
    (四)每次用印,管理人员均需进行登记,必要时留存用印材料,年终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三、印章使用原则
    (一)用印需先履行审批手续。用学校党委及党委书记的印章,需经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用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及校长、副校长印章,需经校长或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
    (二)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用印内容是否经领导签字同意,是否有用印必要。
    (三)用印必须符合要求,用印位置应确保骑年盖月,既不能压住正文,又不能造成印章与公文脱节,更不能在空白页上用印。盖出的印章应保证字迹端正,图形清晰,做到不倒、不斜、不偏、不花、不错。
    (四)空白的信笺、介绍信、证明信不能用印。
    四、使用范围
    (一)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离退休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进修证书、学员证、任职资格证书等)。
    (二)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报表、涉外信件及以党委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等。
    (三)行政印章用于校领导签发上报的文件、报表、合同书、协议书及以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书、学历证明书、休学证明、进修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成绩单、聘书、奖状、涉外信件和以学校名义出具的各类证明函、介绍函及学校发布的各类布告或决定等。
    (四)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布告、通知等。
    (五)校长印章、校长签名章用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书、学历证明书、聘书和各类报表、合同书、协议书等。
    (六)副校长印章用于分管工作中涉及的报表、合同书、协议书等。
    五、使用程序及规定
    (一)凡本校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进修证、离退休证、奖状等证件的用印,必须经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高师培训中心等)核查准确,由专人送交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退学证书、进修证必须经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校长审批后,连同学生名册送交学校办公室秘书科,经审核无误,方可用印,学生名册留存学校办公室秘书科。
    (三)各单位承办的各类进修班学生的结业证书用印,必须经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或有关部门审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连同学生名册一并送交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审核无误后,方可用印。
    (四)学生学习成绩单由学校办公室档案室、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审查,主要负责人签章后,方可加盖校印。
    (五)涉外信件、出国申请表等,需经外事办主任审查并报校长审批后,方可用印。
    (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学习成绩单等外文翻译件,需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对原件进行审核,负责人签章后,经学校办公室外事办审查,方可用印。
    (七)各类上报文件、职称申报表、公函等重要文件用印,需经拟文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审查,并报校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科研项目申报表、科研成果奖报批材料,需经科研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九)学校各部门报废车辆、电梯等贵重设备,需向学校领导报告,经校领导同意后,由国资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手续齐备后,方可用印。
    (十)各类合同书、协议书、学校基本情况统计报表等需经法人代表签字的文件,必须经分管校长审查,报送校长签字后方可用印。
    (十一)各类证明用印,本人应先到有关职能部门开具证明,经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后,方可用印。
    (十二)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或通知,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十三)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需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