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系列文件精神,规范学生事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方便学生,服务育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各学院基层党委书记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四条 各办公窗口的工作人员由部门工作人员和协助工作的学生共同组成,由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办公窗口的所有事务。
第五条 进驻中心办公的部门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选派,协助工作的学生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和招聘,相关部门负责培训上岗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中心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学校的工作部署,坚持育人为本,整合校内相关部门办公事项中与学生相关的内容,实行一站式办理,方便学生,提高工作效率,竭诚服务学生。
第七条 组织、协调各入驻部门开展工作,为入驻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窗口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开展服务工作,分析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与入驻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促进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对各入驻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与各学院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相关要求和信息,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及时发布和学生事务相关的信息,做好学生事务的受理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每年由中心对进驻中心的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关部门选派在中心工作的有关人员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由中心制定考核办法,对在中心协助工作的学生进行考核,作为支付学生勤工助学费用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