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激励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的事业心、主人翁责任感,帮助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创建我校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届毕业学生。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思想觉悟高,遵纪守法,能自觉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积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品行优良,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籍学历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成绩突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综合测评成绩优秀,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及党团组织活动,团结、帮助同学,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择业观;
6、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7、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优良以上,本科生能取得学士学位;
8、诚实守信,无考试舞弊及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和贷款等不良诚信记录;
9、优秀大学毕业生原则上在“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
第四条 评选优先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1、在校期间多次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获省级以上奖励,成果或项目获省级以上鉴定立项者;
3、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论文或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上宣读者;
4、志愿到贫困偏远地区工作以及被省委组织部选调下基层工作者;
5、其他各种竞赛或评优活动中获省级以上表彰者;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者。
第五条 评选办法
1、评选要求: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
2、评选程序:(1)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由班级进行初选,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三天;(2)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进行评选,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天;(3)学院公示无异议后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5)审批通过后报教育厅学生处;
3、各院按照报送名额不超过本院毕业生总人数的6%。
第六条 评选及报送时间
学校在每年3月初启动评选工作,各学院评选工作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并于第三周星期一前将候选人评选材料(见附表一)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奖励办法
1、对评为优秀大学毕业生者,颁发荣誉证书,且在就业推荐时优先考虑;
2、评优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3、获奖者作为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候选人名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